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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学论文

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各环节可诉性问题分析
作者:刘磊 律师  时间:2014年04月17日
 
日前,本律师接待了来自江西省的王先生等三人,三人到律师事务所咨询,主要是因为其所在县城正在大搞旧城改造,三人不同意拆迁,后被行政执法局认定三家建筑为违法建筑,春节前夕执法局给他们送达了通知,告知其房屋为违章建筑,4月初,执法局又给他们送达强制拆除决定,决定第三天执行强制拆除,当天晚上他们急忙坐飞机到我所寻求帮助。
对于本案,焦点众多,受篇幅所限,此处不讨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问题,亦不讨论违章建筑认定问题,仅仅就违章建筑强制拆除中各环节的可诉性问题做一论述。
国有土地上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过程中,一般包含三个环节,第一、城管行政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;第二、城管部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;第三、事实强制拆除行为。对于三个环节,一般人可能认为强拆决定以及强拆行为应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,是可诉的,而强拆通知就像《征收决定》的公告一样,只是属于告知,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,不具可诉性。
对此,笔者认为以上认识并不正确,笔者认为限期拆除通知和强制拆除行为具有可诉性,强拆决定不具有可诉性,分析如下:
1、限期拆除通知可诉性分析
从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方面来看,限期拆除通知不仅仅是一个送达,而是直接决定违法建设的性质、处理,与相对人切身利益联系最紧密、最直接,并且是给相对人设定了一个不利的义务。违法建设的定性处理对相对人切身利益影响最大,限期拆除通知是定性及处理的载体。由此可见,限期拆除是可诉的。
2、强拆决定的可诉性分析
关于强拆决定是否可诉,很关键的一点就是看强拆决定是否给相对人设定了义务。
对于强制拆除决定需要由城管部门向政府申请实施、政府批准行为应该属于行政机关履行内部报批程序,未对相对人义务产生实际影响;对于二次设定的期限,属于督促做法,亦未给相对人设定新的义务。因此,强制拆除决定应该是不可诉的。
3、强制拆除行为的可诉性分析
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,如果相对人认为该行为违法,侵犯了其合法权益,当然可以提起诉讼。
总之,限期拆除通知包含对建设的定性以及处理,是可诉的;强制拆除决定没有新设义务,是不可诉的;强制拆除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,亦是可诉的。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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